【外资关注】利润再投资可抵10%税额?外商投资项目税收政策梳理

近年来,中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税收环境。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可享10%税收抵免,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一系列政策红利正在加速释放。

 

对于计划来华投资或正在推进项目落地的外资企业而言,投资阶段是税务筹划的关键窗口期——选对投资路径、用足优惠政策、规避合规风险,往往能为企业节省可观的税收成本。本文聚焦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阶段的核心税收政策,为企业提供一份清晰的实务参考。

 

01

项目投资阶段

 

 

鼓励境内外投资税收政策

 

01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

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境外投资者

 

【政策规定】20181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02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适用主体】境外投资者

 

【政策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11日至202812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03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以技术成果入股的企业

 

【政策规定】201691日起,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04

关于外国投资者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外国投资者(企业)

 

【政策规定】20081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05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主体】外籍个人

 

【政策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06

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

 

【政策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82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07

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主体】境外个人投资者

 

【政策规定】20271231日前,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08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20141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3号)

 

 

09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

 

【政策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541日起,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 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02

项目用地税收政策

 

01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所涉契税政策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02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所涉印花税政策

 

【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转让包括买卖( 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