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财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年-2025年)》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的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其中《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等6件文件重新设定了有效期,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继续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目录载明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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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