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规〔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年-2025年)》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的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2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其中《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的通知》等6件文件重新设定了有效期,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继续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目录载明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4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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