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发改﹝2024﹞24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附件:

 

深圳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七届八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促进民间投资任务目标。通过加强民间投资投向引导,降低民间投资成本,提高民间投资收益,提升民间投资管理服务水平,形成促进民间投资长效机制,民间投资信心显著增强。全市民间投资占比稳中有升,基础设施中民间投资增速不低于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各区民间投资占比与全市民间投资占比提升幅度基本同步。

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范围。支持民间投资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深度参与极速宽带先锋城市、数字能源先锋城市、人工智能先锋城市和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加快构建自主可控智算设施和应用生态。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最大程度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引导民间资本加大“20+8”产业集群的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上楼项目建设,为优质企业提供更多产业发展空间。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和运营。有效撬动民间资本参与实施“百千万工程”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养老托育等“一老一小”业务,投资兴办职业技术教育及培训、实训基地、外籍子女教育等,参与新时代重大文化设施以及体育设施建设运营。

三、引导民间投资加速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我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引导民间投资加大市级重点区域建设力度,民间投资占比纳入市重点区域绩效考核指标。鼓励设立园区投资发展基金,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业园区建设。

四、建立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库。依托市区重大项目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标准,编制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计划,建立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与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的对接,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

五、向民间资本常态化推介项目。落实国家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要求,搭建专业民间投资推介平台,及时更新项目清单,动态发布地方政策、推介活动、项目进展等信息,全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推介项目。增加推介项目总量,建立民间投资项目梯级储备推荐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成熟一批、推荐一批。

六、提升民营企业对国有项目参与度。落实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相关支持政策,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当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1/3。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投标采购活动,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一般不得高于该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七、加大民间投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民间投资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布局投资项目,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专项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加强政策宣讲、辅导等服务,在专项资金项目遴选和资金安排上,加大民间投资项目支持力度。民间投资参与的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定时期内,政府在收益分配方面给予适当支持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

八、推动重大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成本下降。对民间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等市重大项目,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地价,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地价的50%,余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交清,不计利息。

九、降低民间投资用工成本。加强民间投资用工服务保障,定期收集并发布企业招聘信息,适时举办公益专场招聘、校企对接和直播带岗活动。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企业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最长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降低民间投资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推动实现企业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红线外管线连接工程零投资。支持民间投资企业采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节能降耗,引导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需求侧响应鼓励有条件的工商业园区建设“光储超充车网互动”一体化项目接入虚拟电厂全面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民间投资工业企业燃气气价实行谈判定价,对价格敏感的企业给予适度气价优惠。

十一、加强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服务保障。对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民间投资项目,协助开展融资对接活动,统筹利用好各种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资源,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融资提供顾问式服务,鼓励开展银团贷款,充分运用规划合作贷款、保债计划、研发贷款、设备更新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央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PSL)、碳减排支持工具等金融产品和工具,满足相应类型重大项目在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为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设立专营机构,组建专人团队,开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项目以及先进制造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等发放优惠贷款。

十二、加强民间投资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更好发挥深圳地方征信平台作用,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加快民营企业信用画像系统建设,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研判提供支持。建立健全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强化政府与银行间重大民间投资项目信息互联,加强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内容、审批事项、贷款进度、建设进度等信息交流共享。

十三、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体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民营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将担保费率降低至1%以下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推动各金融机构深化“政银担”合作模式,扩大批量“见贷即担”服务覆盖面。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和知识产权证券化增信业务。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依法合规免除投标担保。

十四、加大民间投资REITs培育发行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REITs+”组合融资工具,通过设立Pre-REITs基金、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加强民间投资项目REITs前期辅导,鼓励民营企业盘活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积极谋划优质前期项目,形成以“存量带增量”的民间投资良性发展局面。依法依规加强存量资产盘活涉及的前期手续完善、土地使用、投资管理、产权确认等合规性前置条件协调,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十五、引导民间投资合理决策。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中长期规划和政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领域内民间投资发展基础和环境,明确民间投资的重点投向。适时完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引导民间投资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加强《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宣传解读引导民间投资做深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

十六、提升民间投资审批效能。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实施并联评审,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区域环评,2024年前实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全市域覆盖,鼓励民间投资采用CIM和BIM报批报建。对民间投资项目探索采取分层供地等创新模式,分栋、分段进行预验收,分层进行分部验收,压缩竣工验收时间。

十七、优化民间投资协调机制。依托市重点投资项目总指挥部“1+10+22”协调调度机制,在各专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新设民间投资项目协调推进专班,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办理民间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用林、环境评估、节能审查、施工报建等手续。

十八、畅通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全面消除行业投资壁垒,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深i企”民生诉求服务平台,加强民间投资问题协调服务。设置民间投资诉求收集及存在问题反馈渠道,建立问题首问负责制,切实提升诉求响应率、问题办结率和企业满意率。构建问题线索“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通道。对民间投资遇到的共性问题,各部门依职责主动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十九、加强民间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资项目纠纷,持续优化立案服务,加快处理民间投资诉讼案件。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切实有效防止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导致欠薪

二十、强化民间投资工作激励。对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推介项目工作有力、成效好的区,在市投区建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补助方面予以倾斜。对出台民间投资政策及时协调项目服务效果显著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积极向国家报送典型示范项目案例争取全国范围内推广其经验做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结合实际发布相应领域的实施细则。

 

 

 

相关附件深圳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wps

相关文件《深圳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