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光明区2025年科技金融专项资助申报指南(金融机构与专业人才部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推动科技和金融融合发展,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2号)以及《光明区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措施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4〕7号)有关要求,现发布《光明区2025年科技金融专项资助申报指南(金融机构与专业人才部分)》(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7日

  

光明区2025年科技金融专项资助申报指南

  (金融机构与专业人才部分)

  本申报指南依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3〕1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及《光明区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措施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4〕7号)制定,旨在推动科技和金融融合发展,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

  一、适用条款

  本申报指南适用《若干措施》第七条(一至四项)、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二、支持对象

  符合《若干措施》相关条款规定的支持对象,具体如下:

  (一)第七条 鼓励多元化融资服务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首贷服务的银行、提供科技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

  (二)第八条 支持投资服务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投资光明区科技企业一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

  (三)第十九条 支持科技金融活动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光明区内举办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科技金融论坛、峰会等活动的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单位。

  (四)第二十三条 支持租赁办公用房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从事金融服务相关机构。

  (五)第二十五条 支持专业人才发展

  2020年1月1日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光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专业人才。

  三、支持方式

  采用事后支持方式。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申报第二十五条除外)

  2.申报主体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申报第二十五条除外)

  3.申报主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4.符合《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存在光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支持的情形。

  (二)申报《若干措施》第七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本条款所指科技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成立时间不少于一年(含);(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截至提交申报之日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符合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截至提交申报之日上一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含);(4)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及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企业、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等。

  (三)申报《若干措施》第八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奖励的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股权投资企业和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2)经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的区重点战略合作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其普通合伙人(GP)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2.投资光明区科技企业投资期需满一年(截至提交申报之日)。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3.投资光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一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不可重复享受第八条第一项奖励和第二项奖励。

  4.本条款所指科技企业同本申报条件(二)规定。

  (四)申报《若干措施》第十九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光明区举办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科技金融论坛、峰会等活动。

  2.活动应符合光明区金融业发展方向,在打造光明区科技金融示范区、促进金融创新、招商引资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金融方面重要成果;活动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参会数量不少于3家。

  3.举办的活动需在活动开展前经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4.申报主体应为活动经费的主要承担单位。

  (五)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需符合《若干措施》第二章规定条件。

  2.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应依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应取得对应执业许可,且从事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方面,其中专利代理机构应取得执业许可证,商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其他与版权、软件等相关知识产权机构其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包含“知识产权”字眼,同时均应至少已为1家上市公司或2023年中国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其他从事估值核算、基金登记、基金合伙事务管理等金融服务相关的机构,应为区重点战略合作企业且提供从事金融服务相关合作协议证明。

  3.租赁办公用房租金价格应在市场价格范围内,市、区房租补贴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房租补贴期限为3年,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租赁商品房、人才房等作为办公用房的,不享受此补贴。

  (六)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五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申报人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的日期应在2020年1月1日后。

  3.申报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注册登记地在光明区的金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光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含);申报奖励时仍在光明区金融企业任职。

  五、申报及受理

  (一)电子材料申报

  1.申报时间: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至2月28日(星期五)(注:逾期不再受理新申请)。

  2.材料要求:申报主体需按照《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准备材料,并在申报时限内将整套材料彩色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受理邮箱(文件命名格式:申报第X条材料+申报企业/个人名字+提交日期)。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多项资助项目的,需分开准备材料,不可合并申报。

  3.受理邮箱:fgjjrk@szgm.gov.cn。

  4.咨询电话:0755-29182279(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电子材料预审

  1.预审时间:2025年2月17日(星期一)至3月7日(星期五)。

  2.材料要求:经预审被退回修改或需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修改或补充材料,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整套材料彩色扫描件发送至受理邮箱(文件命名格式:补充申报第X条材料+申报企业/个人名字+提交日期)。逾期不予受理。

  (三)纸质材料受理

  1.受理时间:2025年3月10日(星期一)至3月14日(星期五)。

  2.材料要求:申报主体将通过预审所对应的纸质材料按申报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印章,壹式三份,并于收到通过预审通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至区发展改革局金融协调科。

  3.受理地址:光明区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六楼622C室。

  4.联系电话:0755-29182279(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六、受理机关

  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七、办理流程

  受理机关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受理机关进行材料预审——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受理机关初步审核资助项目——受理机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受理机关复核资助项目——受理机关编制拟资助计划并根据资助金额提请分级审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受理机关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受理机关拨付资金。

  八、收费

  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年审或年检

  区发展改革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专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核实。

  十、注意事项

  (一)本指南仅适用于2023年度、2024年度申报。

  (二)申报主体应当自主申报,不得委托中介,一经发现,拒绝受理。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区发展改革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区发展改革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项目的资助申请事宜。区发展改革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区发展改革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区发展改革局举报。

  (四)申报项目满足光明区多项政策(包括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等)支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主体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申报项目奖励金额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我局视申报情况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主体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