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深圳市推动现代工程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深府办〔2024〕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升项目投资效能和全生命周期效益,加快提升大鹏新区现代工程服务业发展能级,现就进一步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推广力度
鼓励投资策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项目管理等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转型,全面落实设计意图,把控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工程进度。严格落实《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深圳市推动现代工程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工作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自2024年7月起,新区每年新立项的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0%;鼓励其他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提升项目投资效能和全生命周期效益。以下项目原则上优先采用:
(一)重点片区内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二)复杂工艺、技术以及功能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等工程;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文化、体育等领域房屋建筑工程;
(四)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建筑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修缮、保护等工程;
(五)乡村建设类、城中村综合整治类、老旧小区改造类工程;
(六)城市第六立面提升等综合提升类工程。
二、进一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实施单位资格条件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以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以由多家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一家咨询单位实施的,咨询单位应当是具备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专业管理人员,并能够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具备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牵头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之一,且需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师负责制模式下,咨询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当为责任建筑师所在设计单位,且需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
三、进一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管理
在遴选项目负责人时,应当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优先考虑主导专业人士。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业绩)。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等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对于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责任建筑师应当同时担任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五方责任主体中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且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参与服务范围内重大决策和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内容及委托管理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以涵盖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维护阶段,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包含项目管理、投资策划、招标采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运营维护等工程咨询服务。对于实行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咨询单位服务内容可以包含规划设计、投资策划、工程设计、招标采购、现场管理、运营维护、其他附加服务。
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自行完成项目管理和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超出资质范围的,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项目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咨询单位,综合考虑项目特点、项目团队综合能力和项目负责人的专业优势、从业经历、管理能力等因素择优确定。同一项目的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直接利害关系。
五、进一步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服务酬金计取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建设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
服务酬金可以按照各专业咨询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的项目管理费用计取,也可以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其中项目管理费按一定比例从项目建设管理费或其他专项费用中计取。倡导优质优价,鼓励建设单位根据投资控制、创优质量、安全目标等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进一步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单位责任与义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建设单位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项目管理需要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团队应当由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协调、配合、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工作,监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主要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履职情况及项目的实施情况。建设单位可通过对咨询单位的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协调配合、工程成效等进行综合考评,加强对咨询单位的阶段性履约、最终履约评价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应约定明确的退出机制、相应的处罚赔偿条款和确保咨询项目继续实施的替代机制。建设单位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任何一方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可终止咨询合同的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