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3〕8号,以下简称《集聚补贴办法》),为做好《集聚补贴办法》2024年度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一)租金扶持
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二)购置扶持
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三)产业载体
符合《集聚补贴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对象。
二、扶持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时间
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6月14日。
四、申报材料
(一)租金扶持
1.基础材料清单
(四)材料提交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2.本申报指南申报材料中所提审计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并加盖审计机构公章;
3.本申报指南申报材料中所提盖章扫描件,是指原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4.申报材料涉及外文的,应提供由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申报主体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qhsk.sz.gov.cn/),由“领补贴”专区进入办公用房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集聚补贴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启动集中受理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报主体未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的,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381。
附件:
1.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租金扶持申请表
2.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扶持申请表
3.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产业载体申请表
4.承诺书(租金扶持)
5.承诺书(购置扶持)
6.承诺书(产业载体)
7.入驻机构信息登记表
8.产业类别一览表
9.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3〕8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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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租金扶持申请表 .docx
2.前海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购置扶持申请表 .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