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2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4〕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做好2024年度《若干措施》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从事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的独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扶持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若干措施》“(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以条款具体规定内容为准)。
三、申报时间
2025年5月30日至6月15日。
(一)申报主体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个人申报的材料无需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但需每页签字。
(二)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随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会计师执业证明,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由有翻译资质的专业翻译公司出具并加盖翻译章),其中依据“(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条款进行申报的外文资料除外。
(四)本申报指南中申报材料所提的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六、申请与审核
(一)递交资料。申报主体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qhsk.sz.gov.cn/),由“领补贴”专区进入航运服务政策申报模块,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争议时向税务等机关查询核实相关信息。申报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前海管理局根据《若干措施》及本申报指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启动集中受理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报主体未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的,视为自动结束并放弃本次申请。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在前海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不成立的,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异议人。
(四)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申报主体资金申请情况,与申报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协议。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涉及员工个人的支持,由所在企业机构根据本措施相关规定代为统一申请及领取资金,并将资金发放至员工个人。
七、监督管理
(一)享受《若干措施》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满足住所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或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情形视同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
(二)扶持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前海管理局、南山区政府和申请机构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机关、社会的监督。
(三)前海管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前海产业资金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若干措施》规定为准。
(二)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三)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四)本申报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0755-88105497。
附件:
1.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金申请表
2.承诺书(模板)
3.授权书
4.船舶控制运力清单(模板)
5.国际船舶管理清单(模板)
6.船舶代理业务情况汇总表(模板)
7.远洋船员管理人员清单(模板)
8.航运人才申请人员清单(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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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资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