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商贸物流办法》”),为做好2025年上半年度《商贸物流办法》(物流分项)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生产经营、人员、账务在前海合作区),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事商贸、现代物流等业务的法人机构。
二、扶持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申报条款
《商贸物流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申报时间
2025年9月5日-9月26日
六、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备注:第二十七条申报主体如果是非财政全额核拨事业单位,无需提交上述第6、第8项。
(二)分项材料清单
六、材料提交要求
(一)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
(二)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且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备赋码出具,确保能够随时核查审计报告有效性。
(三)线上可提交《申报指南》中所述申报材料的扫描件,扫描件系对原件的彩色扫描,原件备查。
(四)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七、申报程序
(一)递交资料
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材料。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如有操作疑问,可进入平台参阅《用户手册》)。
(二)受理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商贸物流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扶持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并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扶持协议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本指南中的相关名词的解释,均以《商贸物流办法》规定为准;
(二)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的申报材料若与此申报指南不同,以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为准;
(三)本指南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021年印发)确定的区域范围(可使用以下链接查询是否属于本区域范围:https://j.map.baidu.com/08/CQDc)。
(四)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自材料补正次日起算)。
(五)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主体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六)前海管理局负责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七)本申报指南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1、平台技术问题咨询:0755-88105454;
2、申报材料问题(物流分项):0755-88981710、0755-26652914。
附件:
1.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物流分项)
3.授权书
4.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清单(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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