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为规范、透明、高效贯彻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由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以下简称深圳海关)负责。

  具体免税工作由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负责。

  第四条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以上有关定义见附件《有关名词定义》。

  第五条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认定申报时间以市商务局官网公布时间为准。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认定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

  第七条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报深圳市商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二)初审。深圳市商务局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受理。深圳市商务局可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需要到研发中心实地考察,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研发投入、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投入及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税金等情况。

  (三)审核。深圳市商务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等部门举行联审会议,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联审会议审核通过的,由深圳市商务局根据会议决定草拟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各部门自收到名单等会签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并盖公章;审核不通过的,由深圳市商务局根据会议决定,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深圳市商务局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将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在深圳市商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结束后,深圳市商务局在其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公布已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及批次。并将核定结果函告深圳海关,抄送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并报商务部备案。

  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

  第八条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情形发生后及时将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报送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商务局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变更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

  第九条 第一批外资研发中心名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向深圳海关申请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额抵扣的,仅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研发中心可以向深圳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有关名词定义

  (一)“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二)“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四)“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