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纾困 政策—住宿餐饮及批发零售企业 防疫消杀补贴项目)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对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的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给予分档补贴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深府〔2022〕28号)及其相关文件。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自愿申报,事后补贴。

  •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住宿餐饮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申报主体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住宿和餐饮业,以市市场监管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准,并且具有相应经营许可。(其中星级酒店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防疫消杀补贴,不列入本项目申报范围。)

2.批发零售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申报主体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批发和零售业,以市市场监管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准。

注:以上统计时点为2022年3月31日24:00。住宿业经营许可以市公安局信息为准,餐饮业经营许可以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为准。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对住宿餐饮业(星级酒店除外)、批发零售业的企业按照2022年3月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分档予以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补贴。

(二)支持标准

1.住宿餐饮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对住宿餐饮业(星级酒店除外)的企业2022年3月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核定为20-49人的,补贴金额3万元;50-299人的,补贴金额5万元;300人及以上的,补贴金额10万元。

2.批发零售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对批发零售业的企业2022年3月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核定为20-99人的,补贴金额0.5万元;100-299人的,补贴金额3万元;300-999人的,补贴金额5万元;1000人及以上的,补贴金额10万元。

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以企业2022年3月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版);

(二)承诺书(在申报页面下载承诺书模板,签字盖章后上传)。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网上申报即可,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七、申请方式

登录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址:http://zj.commerce.sz.gov.cn),点击“在线申办”,搜索“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纾困政策—住宿餐饮及批发零售企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并选中,点击“开始填报”,在线填报数据及上传附件。

八、申请表格

登录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网址:http://zj.commerce.sz.gov.cn

九、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13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项:网络填报时间截止后系统将不再受理新申请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请,故请尽量尽早申请,以便预留充足的审核和修改时间)。

(三)受理地点:非接触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五)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02395(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六)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02445(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十、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一、办理流程

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初审——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社保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失信惩戒等情况)——核定拟资助计划——社会公示——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拨付资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拨付资金。

注:资金拨付程序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执行,具体以企业注册地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十二、办理时限

90个工作日(不包含特殊程序时间)。

十三、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四、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五、收费

十六、年审或年检

十七、补充说明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