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号),促进龙岗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四条 丰富金融业态
(一)扶持范围:新注册或迁入、且主要经营活动地为龙岗区的,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除股权投资机构以外)。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享受此条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龙岗区总部落户相关奖励。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落户时间以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之日为准。
第五条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
(一)扶持范围:新注册或迁入、且主要经营活动地为龙岗区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剔除区属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5‰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剔除区属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4‰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此条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龙岗区总部落户相关奖励。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落户时间以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之日为准。
第六条 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
(一)扶持范围:新注册或迁入、且主要经营活动地为龙岗区的金融科技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此条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龙岗区总部落户相关奖励。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为准,落户时间以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之日为准。
第七条 拓展金融产业集聚空间
(一)扶持范围:在龙岗辖区内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年租金补贴,入驻市、区认定的重点金融楼宇(不含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的,给予3年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八条 提升区域金融影响力
(一)扶持范围: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在龙岗区举办冠名龙岗的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峰会、国际交流会等金融行业专项活动的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包括场地租赁、活动策划、场地布置、专家邀请、资料印刷和媒体宣传等费用,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数据及区金融工作局有关文件为准。
第九条 股权融资奖励
(一)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
1.扶持范围: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龙岗区股权投资企业。
2.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3.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二)鼓励基金投资
1.扶持范围: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该基金中有龙岗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
2.扶持方式和标准: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3.核准方式:核准制,以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结果为准。
第十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龙岗区民营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且募集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参与民间借贷,产品到期后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给予补贴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完成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给予补贴。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2%,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60%给予补贴,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75%,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利用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完成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不超过募集资金用于龙岗区项目部分的2%,给予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一)扶持范围: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龙岗区绿色金融专营机构。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核准方式:核准制,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认定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第八条除外),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且在龙岗区纳税人数超过5人;
(二)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五)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其他资格条件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评级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
股权投资企业:专指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专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金融科技企业:1.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企业。2. 由大型互联网公司控股的,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赋能,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大型互联网公司是指市值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营业收入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互联网企业。3. 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服务,业务模式成熟、技术水平高、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4. 其他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推动金融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
债务性融资工具:包括交易所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票据、非公开定向财务融资工具(PPN)、资产奖励票据(ABN)、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类产品(ABS)、其他各类用于奖励深圳民企的非标债务融资工具(如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3.符合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九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金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