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深圳市龙岗区金融工作局,下同)负责管理使用,为支持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金融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扶持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省、市、区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并制定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类、商贸和服务业类、外贸发展类、金融业类和产业空间类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各项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通知)。
(二)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包括编制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受理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绩效评价、资金监督等。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
(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项目专项审计原则、内容、标准以及专家评审办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部门(个人)职责: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商贸和服务业领域、外经贸领域、金融发展领域,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支持项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要求的其他扶持对象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法人企业要求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第十条 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资助,即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按照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二)事后补助,即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依据其工业产值、营业收入或销售额、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等客观经济数据,按照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区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需要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研究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子项或分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初预算下达时应达到可执行状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出,根据区财政局工作安排进行动态统筹;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并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对符合对外公开条件的条款,编制资金扶持项目申请指南(通知),通过区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等渠道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请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项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扶持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一)申报:指导申报单位通过网上平台进行项目申报,不适合网上申报的项目,可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申报。
(二)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复审: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本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就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向相关部门去函进行数据核实。同时,应向存在类似扶持政策的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扶持。
(四)其他: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合同额、投入资金等费用认定的项目应当进行专项审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五)结合初审、复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结果,提出项目扶持计划,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受扶持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统筹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扶持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于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审计、审核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因保密需要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