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内容
为鼓励深圳市的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承担国家和广东省科技项目,对获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者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国家和省其他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
(五)《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23〕1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
配套资助比例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1.国家和省申请指南或者下达文件等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原则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出具配套资助承诺函,并且任务书或者合同的经费预算表中有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助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2.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牵头承担国家项目的配套比例(即上级实际资助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比例,下同)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牵头承担省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0.5、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25;单个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3.市政府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的,按相关文件或者政策执行。
- 支持方式
采用项目验收前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前配套方式)或者项目验收通过后配套的扶持方式(以下简称后配套方式)。
四、申请条件
申请前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立项资助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科技项目)或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申请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其中,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或者课题)牵头单位为深圳市内的,可以由牵头单位联合深圳市内其他参与单位共同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且在深圳市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财政资助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
(四)申请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财政到账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到账资金)未获得过本市财政配套资助;
(五)采用前配套方式的项目,上级到账资金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采用后配套方式的项目应当是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已验收通过的项目,且上级到账资金日期为2021年及以后;
(七)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况,申请单位未列入国家或深圳市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协同创新科技计划国家和省计划配套资助申请书原件;
(二)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未能完成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单位,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四)国家和省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含项目和课题)复印件;
(五)上级到账资金的银行回单等相关进账凭证复印件;如申请单位是国家和省项目牵头单位,须提供给项目参与单位拨款的银行回单复印件;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七)国家或省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采用后配套方式的);
(八)可选择提供国家和省要求配套文件、深圳市配套承诺文件、历史配套资助下达文件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特别提醒: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扫描件及复印件应该清晰;提交的国家和省项目任务书中应该有相关单位正式签章,进账银行凭证、转拨银行凭证应该完整。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由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6月12日-2023年7月12日(截至18:00)。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并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无需向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联系电话:(0755)88101557、(0755)88103956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委托审计或者现场核查——项目拟定——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项目入库——计划下达——书面材料提交——经费拨付。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
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中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按照国家和省签订的任务书或者合同相关要求规范使用。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项目出具验收结论半年内,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抄报验收意见,在验收意见未抄报前按年度报送国家和省项目的执行情况。
声 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二维验证码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二维验证码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 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申请书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相关检查和抽查。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