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促进招商引资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购置、装修补贴等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落户奖励、人才安置补贴、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办公用房购置补贴、办公用房装修补贴、外资项目奖励、活动补贴、引荐奖励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最高1亿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办公用房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办公用房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办公用房装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外资项目奖励。

  对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活动补贴。

  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及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举办重大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对在展会、峰会等活动中开展专题招商推介活动的主办方,按审计核定的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引荐奖励。

  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引荐并促成重大招商项目(非金融企业)落户南山区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