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2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受委托验收的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开展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专业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具体工作,或自行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三)发布项目验收申请指南、作出验收结论;

  (四)统筹追缴项目承担单位的应退回财政资金;

  (五)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组管理、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科技伦理治理等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变更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不得列支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事项;

  (三)配合主管部门实施项目验收工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财政资金;

  (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审计和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由其所属的具有相关职能的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验收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规范验收工作程序,落实组织保障,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根据验收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验收评审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四)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财政科研资金追缴工作;

  (五)协助主管部门完成与验收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项目验收管理

  条 验收内容包括合同书(任务书)中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过程规范性等事项。如合同书(任务书)内容有变更,以有效变更文件为准。

  条 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履行年度报告等过程管理要求,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

  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

  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项目出具验收结论6个月内,参照本条第一款方式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结论。

  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科技报告;

  (三)专项审计报告或者经费决算表及相关收支凭证,其中,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可提供经费决算表;

  (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具体要求由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

  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完成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可以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一)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采用材料审查验收方式;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集中答辩验收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查验收方式。其中,资助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小于200万元(含)的基础研究项目采用材料审查验收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查验收方式。

  (二)验收专家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1名以上财务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

  验收专家应当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适用市科技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三)专业机构综合专家验收评价意见,形成项目验收初步结论,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项目验收结论。

  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按要求补充,并且轮候下一批次验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

  每个项目仅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十三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经专家综合评价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项目达到研究目的,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研究内容和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经专家综合评价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履行勤勉义务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未完成,且未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未履行勤勉义务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抄袭、弄虚作假、违反科研伦理要求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3.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导致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时间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项目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异议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无充足证据,对验收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在项目承担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退款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及利息。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退款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退回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及利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十六条 需经中期评估后拨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组成员在岗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科研诚信、安全、伦理情况等。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

  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主管部门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

  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规范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对终止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应退资金(含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退回应退资金及利息。

  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对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开展检查。

  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十九条 对于在验收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更改验收结论、追回相关资金等处理措施。

  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的验收工作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主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更改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十三条 在验收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干扰验收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市科技计划验收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五条 验收相关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复制、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依规签订合同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本办法生效后申请验收的,合同书(任务书)关于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相关条款,有约定的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其他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对验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