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前海规〔2024〕1号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有关要求,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加快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推动前海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打造全球人工智能先锋区域,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2023—2024年)》有关要求,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加快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推动前海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打造全球人工智能先锋区域,制定本措施。

  一、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集聚

  (一)建设前海人工智能集聚区。鼓励人工智能头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以及先进制造、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等行业头部企业人工智能业务总部进驻前海人工智能集聚区。对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始在前海人工智能集聚区(前海合作区前湾、桂湾、妈湾、宝中及大铲湾片区)实际经营的人工智能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其上一年度在前海人工智能集聚区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予以每平米每月60元补贴,连续支持36个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对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聘用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在前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予以补贴。

  (三)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发展壮大。对上一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产值规模)超过5000万元的人工智能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规模)纳统增量的1‰,予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人工智能产业投融资。设立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子基金或直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人工智能领域创业企业和优质项目,并可作为企业上市的基石投资者。加强对人工智能企业的上市辅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各类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加大为优质人工智能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力度。

  二、强化人工智能关键要素供给

  (五)提高算力供给能力。鼓励开展“一云多芯、以网强算、算网融合”技术创新,推动云、数、智、边、端等数字技术融合发展,实现算力资源的智能调度和高效供给。推进前海国际数据专用通道和国家(深圳·前海)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和应用,打造开放便捷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支持前海合作区企业建设智能算力中心和智能算力调度平台,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建设,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平台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促进数据要素流通运用。积极引进数据服务企业,加快数据采集、清洗、标注、评价、资产评估等服务发展,鼓励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等数据共享平台。试点数据资源入表,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香港企业、科研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业机构,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数据经纪人创新中心、数据经纪人自律组织,促进数据经纪业务发展。对上一年度数据交易服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数据经纪企业,按照其数据交易服务收入的1%,予以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10家企业。

  (七)加强共性通用技术发展。支持前海企业基于领先的国产自主可控的基础人工智能软件底座,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算法、工具集、模型库、适配认证等技术支持。鼓励开展人工智能语音识别、图像识别、声纹识别、动作捕捉、自然语言理解等领域通用关键技术开发。

  三、打造人工智能应用示范

  (八)支持“大模型+产业”应用创新。鼓励围绕制造、金融、物流、商务等重点产业领域,聚焦行业应用需求,研发、部署采用大规模数据训练和先进算法、具有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形成行业应用新模式。对前海企业自主研发、公开发布的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具有10个以上市场应用案例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九)支持打造应用场景示范标杆。支持在机场、港口、会展中心等重大平台设施和智能制造、金融、物流、交通、商务、文旅、医疗等产业应用领域,打造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对前海管理局评定的前海合作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对项目建设主体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项目不超过10个。

  (十)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推动前海合作区全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试点,对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的前海合作区规模以上企业,予以每台获批运营车辆一次性2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一)支持推进低空智能交通试点。探索开展低空空域管理试点,推动低空智联网建设。鼓励企业拓展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应用场景,支持前海合作区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批开设eVTOL商业航线(起降点至少一个在前海合作区内),对境内航线运营企业予以一次性100万元支持,予以跨境航线运营企业一次性200万元支持。

  四、完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

  (十二)支持技术赋能平台建设。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或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国家级创新载体建设单位,牵头在前海合作区建设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利用其产业生态资源,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前沿技术展示、生态孵化等服务。对软硬件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软硬件投入的10%,予以创新中心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三)支持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前海管理局采用“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科研攻关,每年面向社会征求需要解决的人工智能科学问题和技术难题,每年发榜题目不超过5个,具体条件由发榜通知另行规定。前海管理局最高可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0%,予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十四)促进行业组织发展。对国家级人工智能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落地,予以一次性50万元支持。鼓励人工智能行业组织在前海合作区举办国际性人工智能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事前经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的,事后由前海管理局委托进行审计,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强化各责任主体科技伦理规范意识,支持人工智能安全性相关的检测认证平台建设,提供人工智能安全风险、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评估认证服务。探索创新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合规不起诉”等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营造鼓励创新、大胆试错的制度环境。

  (十六)优化产业创新配套环境。完善人才引进培养、选拔评价、服务保障机制,集聚人工智能领域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前海建设人工智能科教平台,建立产学研合作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订人工智能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强化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创业孵化、融资对接、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人工智能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加大制度创新探索力度,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动人工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对前海合作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大平台、重点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扶持事项。

  五、附则

  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重复享受。同一主体单一年度享受本措施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本措施所称“人工智能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微企业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中型及大型企业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30%,或上一年度人工智能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工业”划分标准执行。

  (二)企业主营业务在下列或相关范围内:

  1.人工智能软件。包括计算机视觉软件、智能语音处理软件、自然语言理解软件、生物特征识别软件、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软件等。

  2.人工智能服务。包括机器学习服务、计算机视觉服务、智能语音处理服务、自然语言理解服务、生物特征识别服务、人工智能集成解决方案等。

  3.人工智能产品。包括人工智能芯片、人工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等。

  本措施所称“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

  本措施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申请奖补的机构须在前海开展实际经营,且申请时(至公示期结束)未在深圳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实际经营的定义及具体条件由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