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为贯彻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我局组织编制印发了《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各单位部门工作责任和填报要求进行明确。
二、《管理办法(试行)》的总体考虑
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管理名录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公布。转移联单通过市智慧环保平台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移出单位在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填报转运联单,针对应急等特殊情况,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录转移信息。运输单位核实联单信息后方可开始转移,接收单位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
三、《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该办法包括6部分。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
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联单管理工作。规范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转移联单管理。
三是明确联单填报及确认要求。从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三个方面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填报和确认要求。
四是明确填报频次和台账要求。一车次(船或其他运输工具)同时运输多个产废单位时,每个单位均需填报;一车次运输一个单位一类或多类可分开填报也可填报一份。移出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转移联单,以作为转移记录备查。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相关术语解释、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