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重要精神,抢抓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带来的发展机遇,以船舶租赁为核心业态,加速推动前海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会同南山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船舶租赁等航运业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支持前海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含4个主要部分,其中第一部分重点针对船舶租赁承租方、出租方给予政策扶持,并针对超大型船舶等重点领域给予资金支持。第二部分针对重点针对航运公司落地与运营、新购置运力及“中国前海”船籍港建设给予支持。第三部分重点提及对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船舶代理、船员服务、航运人才等航运配套服务商的扶持,塑造前海以船舶租赁为核心打造前海船队建设,以各类型船舶配套服务商为支撑的前海航运生态圈层。第四部分不涉及资金扶持条款,而瞄准船舶租赁业态营商环境优化,重点在制度监管、船舶登记、船舶通关、外汇管理、服务团队等方面提出系列便利化措施,并明确船舶租赁重点条款的“市+区+前海”财政支持体系。

  (一)支持船舶租赁发展

  一是支持船舶租赁出租方发展。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经营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每年最高给予40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登记为“中国前海”船籍港的项目,额外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船舶登记“深圳”或者“中国前海”船籍港的超大型船舶并从事船舶租赁业务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资金支持,此外每年最高给与40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用设备租赁业务(回租型融资租赁除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等)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支持船舶租赁承租方发展。对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每年最高给予6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船队建设

  一是支持航运公司落地。对持有集装箱船、滚装船、干散货船、油轮、天然气运输船等运力的航运企业,根据上一自然年度实缴注册资本及船舶运力给予申报主体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金支持。二是支持航运公司实际运营。对上一自然年度综合运力在10000总吨以上的航运企业或者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运营不少于5艘海洋工程船舶及设施的海工企业每年最高给予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支持船东公司新建或购置船舶。对航运企业上一自然年度新建或者购置且船龄不超过5年的船舶(含海洋工程船舶与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每艘船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支持最高1000万元。

  (三)支持船舶配套服务商发展

  一是支持船舶管理公司发展。对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第三方船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二是支持船舶检验机构发展。对在前海合作区内新设立的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的船级社予以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同时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支持船舶代理机构发展。对上一自然年度在深圳西部港区累计完成代理外贸集装箱重柜量超过20万TEU(含)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四是支持船员管理公司发展。对自有远洋船员规模在100人以上,从事船员管理服务的海员外派机构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五是支持航运人才队伍建设。对在与申报主体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2022年1月1日期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或者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按3万元/人予以一次性支持。

  (四)提升船舶租赁综合营商环境

  一是提高船舶登记效率。协同海事部门,加快推进前海国际船舶登记中心落地,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企业满足条件的船舶租赁标的进行国际船舶登记,对登记主体中外资股比、法定检验、船员配备等准入条件依法依规予以放宽。二是提供船舶进出口通关便利。协同海关部门,为符合船舶进出口业务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及敏感货物的,提供通关便利化服务。三是适度简化外汇管理。允许前海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等大型设备给承租人时,在进口与付汇主体一致的情况下,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四是不断完善“一站式”专业服务团队建设。以船舶租赁为核心为相关业务落地提供便利指引等工作,为落地前海合作区的船舶租赁企业提供包括商事登记、涉税业务、银行开户、海关报关等业务咨询服务。五是优化制度监管环境。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项目公司,简化办理流程。六是建立市区财力支撑体系。加强船舶租赁出租方、承租方等重点领域政策条款支持体系,建立“市级+区级+前海”产业发展财力统筹机制。

  三、主要亮点

  一是重点提出船舶租赁业态发展,全方位支持船舶租赁业务场景。《若干措施》从多方面支持前海船舶租赁产业发展,提出针对船舶融资租赁出租方、船舶经营性租赁出租方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对与之对应的船舶租赁承租方也给与资金支持。打造“出租方+承租方”船舶租赁产业生态链,同时从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超大型船舶租赁业务及船用设备租赁业务也给予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二是强化前海船队建设,打造“船公司+船舶配套服务商+高端航运服务商”航运生态圈层。《若干措施》从支持对象实际需求出发,支持前海船公司和上下游航运服务公司产业发展,既考虑了不同对象之间的关联性,又根据不同需求采取了个性化支持。如针对船公司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常态化运营奖励,同时对新建或购置船舶也给予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此外,《若干措施》关注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船舶代理、船员管理等航运服务上下游服务商,对相关企业均提出资金支持条款,力争打造更加完备丰富的前海航运生态圈层。

  三是强调提升船舶租赁综合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从船舶租赁企业核心需求出发,提出联动海关、海事、外汇等部门,提出提高船舶登记效率、提供船舶进出口通关便利、适度简化外汇管理、完善专业服务团队建设、优化制度监管环境等多条举措,力争将前海打造成服务水平最优、业务范围最广、营商环境最佳的船舶租赁集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