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法〔202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4日
附件:《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韩译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