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2日

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落实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发展海洋产业集群,制订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与重点支持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围绕海洋产业关键领域、核心环节,支持开展海洋领域产业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应用示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海洋产业国产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动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能源与矿产、滨海旅游等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现代服务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鼓励企业和人才向海发展、来深集聚。

  二、引导海洋经济主体集聚发展

  1.促进海洋机构集聚。每年安排不超过4000万元,围绕海洋能源与矿产开发、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现代服务等产业领域,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海企业在深圳设立子公司、研发机构和投资重大产业项目,引导国际知名船级社、海洋组织等在深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知名海洋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在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于在深圳落户的涉海企业、海洋研究机构,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支持海洋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深圳电子信息和高端装备制造优势,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引导和支持优势电子信息企业向海发展,在电气、动力、控制、水下作业、信息系统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深圳特色的海洋骨干企业和初创型海洋科技企业,引培结合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海洋企业梯队。对新引进注册的海洋企业,按照不超过综合经济贡献的5%予以资助,连续支持3年且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的高成长海洋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的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三、夯实海洋科技创新基础能力

  3.统筹海洋重大科技设施建设。统筹推动海洋大学、深海科考中心、海洋博物馆一体化建设,谋划建设科考船、试验水池、深水压力舱等一批重大科研设施,创新财政支持模式,建立和完善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及团队聘用、科研项目资助、科研仪器设备开发的一揽子支持计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在海洋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载体,探索创新载体可持续、高端化发展支持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支持海洋领域科技研发及关键技术攻关。每年度安排不超过1500万元,瞄准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围绕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设计与运维、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深海采矿、水下关键零部件集成应用、海洋创新药物研制、海洋生物医用材料开发等环节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符合深圳市海洋领域规划和政策导向的产业科技研发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6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加大市级科研资金对海洋领域支持力度,针对性持续组织实施基础研究、高等院校稳定支持、可持续发展科技、国际科技合作等专项计划;积极探索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撬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资本多方发力开展技术攻关,共同推进关键零部件研发及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3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6.加快高精尖缺人才引进。依托科技项目实施和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海洋基础研究、科技前沿、关键核心技术等领域,以全职引进、兼职聘用、短期交流、科技合作等方式,集聚一批服务于我市涉海科技产业发展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建立和完善适应涉海科技产业发展特点的人才评价和引进机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科技创新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四、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7.承接国家重大海洋科技项目成果落地。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与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深圳开展后续产业化应用研究,解决研究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问题。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予以定额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8.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每年安排不超过2500万元,用于鼓励通过专利许可、成果二次开发、联合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实施海洋技术成果转化。前瞻布局天然气水合物、海洋能、深海采矿等前沿领域商业化开发,支持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智能终端、船载通信导航、监测探测设备的研制、开发与示范应用,提升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海洋生物遗传育种、海洋生物资源高值化利用、深海生物资源开发等领域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对符合深圳市海洋领域规划和政策导向,在深圳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9.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海洋电子信息产品、海工装备零部件及系统等试验需求,划定特定海域用于产品海试,统筹建设现代海洋产业试验场,建立和规范开放共享海试管理制度。每年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建设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电子信息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测试平台和运营服务平台,支持围绕海洋药物发现、分析测试与评价、研发、中试、孵化、临床研究等建设海洋药物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符合深圳市海洋领域规划和政策导向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金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建设完成后年度评估考核合格的项目,按照不超过运营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事后资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最长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降低新产品试验成本。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海洋测试试验,对在受认可的海上试验场、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试试验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予以事后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支持海洋产业创新发展

  11.推动陆海优势产业融合。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支持陆海融合,鼓励在深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应用在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监测探测等领域,或将海洋科技成果应用于非海洋领域。对首次应用的产品或技术服务,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对产品或技术服务提供方予以事后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2.鼓励获取海事技术认证许可。鼓励海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对为取得船级社认证和许可所产生的费用给予事后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3.鼓励新兴产业创新示范。聚焦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上交通运输、海洋安全保障、海洋生态环保等领域国产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转型需求或应用场景,每年安排不超过6000万元用于实施一批创新示范项目。对符合深圳市海洋领域规划和政策导向的新兴产业创新示范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4.对国家和省级项目给予资助。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鼓励深圳海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项目,对国家和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助且通过验收的海洋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或省财政资助金额的25%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国家资助资金、广东省资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5.支持建设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鼓励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建设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等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类分档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增强海上交通运输发展效能。完善深圳港口“一体三翼”战略布局,加快西、东港区深水泊位、深水航道建设,巩固世界级集装箱枢纽港地位,推进小漠港二期建设,推动小漠港区发展成为深圳港未来向东功能拓展的核心增长极。建设全国LNG接卸、储备、供应基地,提升港口液化天然气(LNG)仓储、转运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平盐铁路改造、小漠港疏港铁路规划建设,补强海铁联运基础设施条件。强化组合港和内陆港体系建设,重点加大与中山、江门、顺德等地新业务、新货源,开拓粤东汕头、粤西湛江等新增长点。推动建设前海、盐田航运服务总部集聚区,引进优质航运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推进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增强航运金融服务能力,壮大船舶融资租赁规模,提升国际航运保险服务水平和影响力。大力发展货运代理、海事法律、船舶检验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出台鼓励扩大外贸集装箱进出口、新增外贸航线、加大集装箱驳运、拓展整船换装外贸集装箱业务等“组合拳”扶持政策。支持推广船舶使用LNG、电力、甲醇、氢等清洁能源动力,资助标准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专题研究低效工业用地和码头仓储物流用地腾退有关措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前海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区政府)

  17.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远洋渔业,支持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和境外渔业产业园,打造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支持水产种源技术攻关、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育种产业化;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打造休闲渔业名片;推动智慧渔业建设和高新技术研发,支持深远海养殖设施建设。完善水产品供应保障体系。加强品牌建设与交流合作,打造渔业高端交流平台,扩大渔业品牌宣传推广。加强城际合作,探索“飞海”资源利用模式,拓展海洋渔业产业发展空间。资助标准按照市渔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扶持政策和操作规程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完善海洋产业配套服务

  18.支持海洋领域标准制定。积极推进海洋领域标准制定工作,支持在深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参与重点支持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研究与制定,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9.推动海洋领域人才评选和职称评审。鼓励协会或产业联盟,开展海洋领域年度人才评选活动,给予称号获得者相应表彰。持续开展海洋领域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推动海洋领域专业人才集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0.积极建设人才培养载体。支持新设立一批涉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根据我市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支持在海洋领域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载体。支持依托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创新示范等项目建设海洋人才工作站。(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1.加大涉海市场主体金融支持。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提高企业贷款意愿,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在银监部门核准的金融机构申请,用于本措施支持立项的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事后资助。超过基准利率部分利息不纳入贴息计算,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2.发挥海洋产业基金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及社会资本设立海洋类产业基金。建立海洋产业项目库和涉海投融资项目遴选评估机制,加大对本地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3.举办高水平论坛或会议。积极举办高端论坛、国际会议,促进海洋领域广泛交流与国际合作。每年安排不超过200万元,对由社会主体举办且市级以上部门担任指导单位的论坛或会议,按照我市举办展会论坛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资助。鼓励开展高水平海洋主题活动,对优秀活动和组织单位予以表彰。(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4.提升海洋文体旅游体验。丰富邮轮旅游产品,优化邮轮服务,打造“东南海岸文化之旅”邮轮旅游品牌,推进国际邮轮运输复航。拓展“海上看湾区”游船线路,加快梅沙客运码头等东部基础设施的完善,不断推出新的主题航次,增加海洋旅游产品供给,提升游客服务体验。积极引导和扩大海洋文化消费,建设国际一流商业消费街区,鼓励星级酒店、A 级旅游景区联合推出亲海体验、旅游露营等的旅游消费券,对文化消费场馆提升、文化消费品牌引进宣传推广、文化消费平台搭建等项目予以资助。鼓励开展艺术展览、高峰论坛、科普教育、海洋体育赛事等系列海洋文化及体育活动,对在深圳举办的高端帆船、赛艇等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 1500万元、500万元的办赛资助。(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政府)

  25.保障产业项目用海用地用房。依法建立海洋领域重大产业项目库,对于入库项目用地用海申请给予便利化审批服务。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对于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涉海企业,租金价格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支持建设一批市级海洋产业园,对于列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各区政府)

  七、附则

  本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各责任单位可依据本政策,制定出台和修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或结合本单位已有扶持政策开展工作。本措施与本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不重复资助。根据年度预算额度总控原则,对于超出当年财政预算资助的项目视财政情况进行调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部门专项资金中增设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域支持方向,制定出台落实本措施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条款的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审批、考核评价等流程,推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服务,强化对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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