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规〔2024〕4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龙岗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设立,由区级财政安排预算,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目录清单内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等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目录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发布,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科学设立、绩效优先、管理规范、公正透明、全程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 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存续期届满延续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

  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各年度间资金安排应相对均衡,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第六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原则上不基于上级政策简单叠加配套,不追求面面俱到,应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突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聚焦市场机制失灵、亟需政府介入的关键领域和核心环节,秉持小而精的理念,围绕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精准定位,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严格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合理借鉴利用国际通行补贴规则,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

  (三)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业务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全周期管理;

  (四)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五)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资金总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资助标准和具体用途等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六)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要与产业集群发展成效、关键指标、经济社会效益等挂钩,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数量和规模,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因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因落实有关工作部署而新增重大政策,部门现有专项资金规模难以统筹安排的,可申请通过增加专项资金额度解决。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等进行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经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附件1),随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等材料,以正式文件(含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等)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可视情况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四)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新设立条件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议;

  (五)区政府审议批准后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六)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公布施行。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确有需要修订管理办法的,应当及时修订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存续期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滚动优化调整专项资金设置,提出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完成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对于政策到期后,因兑现有效期内政策仍需安排预算资金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储备、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提前组织开展项目谋划、研究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提出审核意见。区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后,由区财政部门向业务主管部门批复下达预算,业务主管部门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年度支出进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兑现上一年度政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原则上应调剂用于同一或相近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专项资金金额达到年初下达部门专项资金总金额10%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评审费用、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等业务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列支,应按程序编入业务主管部门履职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财务决算,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  平台管理。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项目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项目管理。凡未纳入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控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全流程管理,履行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一)集体研究决策。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由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

  (二)严格资质核查。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三)规范项目评审。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采用可量化指标制定专项资金分配及资助标准,严格控制项目评审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如确需专家评审,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专家评审管理规则,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期管理及项目验收。原则上专项资金应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进行,确需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验收细则,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业务主管部门事中需对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申报单位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情况;事后需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对项目单位承担的受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结论。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要素标准化要求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信息。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且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做到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按程序调整、暂缓或停止该专项资金执行,并将绩效监控结果及时报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产业集群发展成效、专项资金杠杆作用等作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重点,围绕绩效管理重点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机制,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改进预算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财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专项资金财会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及重点任务。区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执行落实财会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财会监督自查情况等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查。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内部财会监督,规范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项目评审、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等开展财会监督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专项资金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过程监督及履约评价。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审核、管理、验收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推动完善与其他监督主体横向协同、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归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设立、报批、清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督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助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分配和支出、评审专家选定、评审结果认定和选用、按规定收回资金、执行结果等承担直接责任,对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有关内容与上级机关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XX专项资金》资金测算

 

 

附件:

1.附件1: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wps

2.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wps

3.附件3:《XX专项资金》资金测算.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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