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
为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规范管理,赋能创新型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规范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府办规〔2021〕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为全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统筹管理单位,负责协调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落实产权接收、运营管理等工作,包括签订租赁合同、监督租赁履约情况、汇总产业监管协议等。
各产业主管部门及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产业发展需求,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建设等前期工作。
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遴选报批、产业监管协议签订及监管等工作:1.出售的;2.申请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3.宝安中心区及大铲湾片区的;4.独立成栋的;5.政府筹集国企产权的。
各街道办负责申请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或非独立成栋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遴选报批、产业监管协议签订及监管等工作。产业监管协议须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含政府筹集的国企产权创新型产业用房),由相关区属国有企业负责遴选、监管及运营管理,按区属国企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报批。产业监管协议应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应无偿移交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
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应按最新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明确的时间节点和相关内容,与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安排独立成栋,不能独立成栋的应安排集中连片楼层,其中研发办公用房原则上应安排所属楼栋中间层以上楼层、生产厂房原则上应安排所属楼栋中间层以下楼层。
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接收手续。
第四条申请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重点金融机构所设的分支机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在本区设立的唯一性二级机构除外);
(二)原则上在宝安区实际经营(或承诺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后三个月内在宝安区实际经营);
(三)所属产业类别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类、禁止类产业;
(四)承诺租赁用途为自用,有自有用房的应论证说明申请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必要性;
(五)通过产业遴选评定。遴选时应优先考虑以下产业发展导向: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布局在宝安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经政府认定的重点产业或传统优势产业;为上述产业提供生产性服务的现代服务业。
第五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参考价格优惠30%-70%。该片区近三年未发布租金参考价格的,由运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获得。
(一)以下类型企业(机构)按租金参考价的30%交纳租金: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及其持股超过50%或者实际控制的一级子公司;
2.独角兽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上年度产值(营收)10亿元以上(批发类50亿元以上)的企业;
4.非营利性机构;
5.经论证对宝安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龙头企业、科研机构。
经论证公共配套不足且短期不能完善、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可适用30%优惠比例。
(二)以下类型企业按租金参考价的50%交纳租金:
1.上年度产值(营收)50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批发类企业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
2.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3.经论证对宝安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优质企业。
(三)以下类型企业按租金参考价的70%交纳租金:
1.上年度产值(营收)5000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批发类企业10亿元以下的规上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经论证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租赁办理流程:
(一)申请及初审。企业(机构)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在线申请,线下同步向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国有企业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相关资料):
1.创新型产业用房申请报告;
2.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3.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
4.第四条前四项所列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单位线上收齐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机构)准入资质初审,并锁定房源。房源锁定超过3个月且需继续锁定的,由受理单位报所属产业分管区领导审定。
(二)产业遴选。产业遴选原则上应参考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分指引进行综合评分,如有必要,可采取专家评审方式。
通过评分或评审的,由受理单位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意见后,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形成租赁配置建议方案。租赁配置建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遴选报告、承诺书、纳税证明、财务报告等材料;
2.遴选情况:遴选通知、评分结果或专家签字确认的评审结果等材料、拟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
3.租赁配置建议:位置、面积、期限、租金价格及优惠比例;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租赁配置方案的审定。租赁配置方案原则上按租赁面积、需求情况和租金优惠标准等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审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和分管相关产业、公共物业的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1)受理单位建议按租金参考价30%交纳租金;
(2)申请租赁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申请租赁独立成栋整栋物业;
(4)重要优质企业确有必要突破相关标准入驻。
2.申请租赁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分管相关产业、公共物业的区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1)受理单位建议按租金参考价50%交纳租金;
(2)申请租赁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受理单位建议按租金参考价70%交纳租金;
(3)申请租赁物业位于宝安中心区及大铲湾片区;
(4)申请租赁物业为政府筹集国企产权;
(5)独立成栋非整栋出租。
3.申请租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按流程办理:
(1)受理单位建议按租金参考价70%交纳租金;
(2)非独立成栋物业。
(四)公示及签订合同。运营单位将审定通过的拟入驻企业(机构)名单通过“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的,由运营单位公布租赁结果,并与相应企业(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受理单位应同步与相应企业(机构)签订产业监管协议,产业监管协议须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第七条入驻企业(机构)首次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入驻企业(机构)需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单次续租时间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机构)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续租2次后,确需续租的企业需提供近三年产值(营收)实现正增长的相关材料,运营单位审定通过后,可按租金参考价交纳租金并签订续租合同。
首次承租的,原则上给予4个月装修免租期;毛坯房装修免租期不超过10个月。
第八条已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可提出重新遴选申请,依审定结果调整租赁价格,除租赁价格外其他合同条款均保持不变。
第九条已入驻企业(机构)申请调增租赁场地,变化面积不超过原租赁面积20%或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由受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审定;超过前述标准的,按租赁申请流程办理,其结果应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入驻企业(机构)申请提前退租的,运营单位按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条按照“谁遴选、谁监管”原则,受理单位于企业入驻后次年,每年度对产业监管协议落实情况实施监管。未履行监管协议相关约定事项的,由受理单位书面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由受理单位按约定条款处理,并书面告知运营单位。按照“谁租赁、谁监管”原则,运营单位每年底对入驻企业(机构)租赁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含本数。
申请入驻企业的分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上述单位使用租赁用房的,视为申请入驻企业自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最新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府办〔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