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
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征求了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行业协会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同时,组织召开了三场座谈会(含专家论证会),并就深圳碳市场运行情况等问题到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题调研。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二、碳排放交易的管理体制
根据最新国家和深圳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一是集中监管职能,提高管理效率。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发改、统计、工信、交通运输、财政、住建、地方金融监管、国资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三是细化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共同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供电、供气、供油等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用能数据,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统一交易。
三、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关系
深圳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有交叉和重叠,据核实,我市目前已有数家碳排放单位转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管理和履约。对此,《办法》进一步厘清了本市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边界,建立了相应的衔接机制: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衔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本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顺利衔接,同时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二是在退出机制上进行了衔接。《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本市已纳入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单位,不再列入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并应当在被移出本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15日内将预分配配额缴纳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是体现地方特色。在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保持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保留了地方特色:如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鼓励开展碳金融创新业务、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外合作、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根据目标碳强度采用基准法、历史法进行配额预分配并核定实际配额、鼓励开立公益碳账户以实现自身的碳中和、建立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抵销机制、鼓励创新碳排放权交易品种等;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并形成补充。
四、配额管理制度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配额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一是建立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的要求,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配额固定总量控制,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适时引入配额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控制配额盈余量。
二是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一方面,市政府对配额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订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配额有偿分配比例等),报市政府批准。另一方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实施配额管理,包括确定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配额预分配和实际配额核定等,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增强配额管理的灵活性。
三是优化配额组成和配套市场机制:
(1)优化整合配额组成。《办法》优化整合了配额的组成,包括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政府储备配额(含新建项目储备配额和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同时明确了配额的分配方式,细化了政府储备配额的适用情形。
(2)调整配额分配方法。《办法》结合实际简化了配额分配方法,根据目标碳强度采用基准法、历史法进行配额预分配并核定实际配额,具体计算公式在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增强灵活性和适用性,避免频繁修改规章。
(3)健全退出机制。在保留《暂行办法》规定的迁出本市或者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形外,补充完善对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实行碳排放管理的情形,包括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3年碳排放量低于3千吨二氧化碳当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退出情形,增强碳排放管理的针对性。
(4)增加重点排放单位行业变更后的配额调整机制。《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调整,由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其年度目标碳强度并据此确定配额数量。
四是优化碳排放权登记规定。《办法》简化了碳排放权登记相关规定,保留并优化了注册登记和质押登记的相关内容,其他登记事宜由重点排放单位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相关业务操作,主管部门也可以制定相关操作指引予以引导。
五、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一是整合了交易方式。包括单向竞价、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二是创新设立公益碳账户。鼓励组织和个人开立公益碳账户,购买核证减排量抵销自身碳排放量,实现自身的碳中和。
三是建立健全碳普惠制度。为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打造绿色发展的“深圳样板”,《办法》明确将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证减排量交易品种,将低碳行为碳积分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机制联动,降低企业节能降碳成本。
四是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管。一方面,明确由交易所制订交易规则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做好金融风险监管和处置。明确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风险监管和处置,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市场风险。
六、碳排放核查与配额履约
为提高核查效率,减轻重点排放单位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碳排放核查与配额履约制度:
一是建立碳排放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系统,碳排放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该系统中申报年度碳排放量等信息,具体申报单位范围授权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二是调整优化碳排放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核查方式和流程,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报送次数,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提高核查准确率。
三是调整核证减排量的抵销比例。明确只有当年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发的实际配额不足以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抵销年度碳排放量,最高抵销比例不超过不足以履约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同时明确了核证减排量的具体类型。
七、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标准,提供技术支撑。二是规范行政检查和信息公开要求,确保依法行政。三是压实第三方核查机构、专业机构的核查责任,确保核查质量。四是强化信用管理。五是建立定期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