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解读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外商投资准入与经营的生命周期为脉络,着眼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关切,通过细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固化我市外商投资实践成果,在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明确指出,深圳要锐意开拓全面扩大开放,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率先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深圳经济实力、发展质量跻身全球城市前列,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发展目标。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契机,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外资驱动力,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发展,发挥外商投资在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市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奠定必要基础。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均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外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顶层制度设计,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上位法也对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出更高要求。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立足我市毗邻港澳地区的区位优势和外商投资发展实际,有必要对上位法进一步补充细化,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强化外商投资权益保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制度设计,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

  制定《条例》是加强外商投资便利、保护和服务,营造更加开放公平营商环境的需要。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在促进外商投资和提升外商投资服务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但对标国外先进城市以及深圳先行示范区的建设要求,在我市外商投资便利、权益保障以及政务服务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的空间。为回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现实关切,通过经济特区立法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在继续夯实我市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和服务,为我市外商投资领域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促进外资准入更自由、投资活动更便利、服务体系更健全、权益保护更有效、市场竞争更公平。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投资准入、投资便利、权益保障、政务服务、附则等六个方面,其主要内容:

  (一)明确外商投资工作部门职责要求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工作长期稳定、持续高效发展,对外商投资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关系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通过举办招商会、交易会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同时,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境外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二)细化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制度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制度,进一步扩大利用外商投资规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资质量,规定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规划引领;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三)完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

  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外商来深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同时,在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融资、资金结算等方面规定了多项便利化措施。此外,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或者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四)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

  进一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回应外商投资企业关切,结合深圳实际,对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的补充细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依法处理侵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市、区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技术合作方面,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企业等开展技术合作;技术侵权责任承担、改进技术的归属等技术合作条件,由合作各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举报投诉方面,对一般投诉事项,与广东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规定投诉处理工作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而对复杂确需延期的投诉事项,将办结期限规定为五十个工作日,相比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缩短了十个工作日,对外商投资投诉事项的处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条例》在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政策、平等参与标准与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改、争议解决,以及更加便利或者优惠条款适用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五)优化外商投资政务服务

  推进外商投资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在强化外商投资服务机制方面,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信息平台,强化外商投资政策集成,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在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方面,根据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规定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主管等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明确海关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优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通过提供信用培育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家关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申请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此外,在外商投资指引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营商环境评估、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制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涉外商务人才培养、外商投资信息报送、人才引进等方面还作出一系列优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