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华区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设备购置(单项金额)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区级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投资管理智慧化、数字化,其他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的专项规划,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有序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分类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区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项目报审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征求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意见,并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申报条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拟建的地点、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资匡算、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五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建议书初步技术论证和空间初步论证结果,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按以下程序分级批复项目建议书:
(一)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
(二)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一)列入深圳市龙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三)区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
(四)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场平工程、边坡治理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
第十七条 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向审批(审查)部门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的认定具体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方面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在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次出具审批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总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概算申报工作,在项目概算批复后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项目如需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当在逾期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按程序完成审核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以及提出申请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下一步工作的项目进行通报。项目单位应当自通报后3个月内向区政府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进展滞后原因并提出是否需要再次延期的建议。对于未向区政府报告或者未获得区政府同意继续延期的项目,如需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当重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龙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和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可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各街道承担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阶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
(三)预留资金;
(四)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续建、新开工和前期项目。
续建项目为以前年度已开工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需求。
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为已批复项目总概算、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前期项目原则上为已批准开展前期工作及其他新增拟建设的项目。
对于年度内新增项目、前期项目转新开工的项目、完成决算(结算)工作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适当预留投资计划,保障实际需求。
第二十七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安排合理费用用于编制和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培育、投融资方案编制审核、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勘察、建筑信息模型编制审核、工程验收、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个月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部分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规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批准以前,区政府可根据需要在年度计划额度内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方案,并将预安排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项目投资规模情况下,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进度调剂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需要增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区政府应当同步编制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一起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批准后及时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运营模式选择建设单位。采用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市场化委托建设等模式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在项目移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的,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区政府规定职能等开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等。
项目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运营模式组织实施,强化施工组织方案管理。
拟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应当根据主体工程的建设需要开展设计、施工,依法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项目概算调整结果,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调整概算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原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确定程序、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
(三)政府项目建设过程中内部投资管控的相关说明文件;
(四)拟调增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相关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
第四十条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和有关服务事项,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合理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采购的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和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区政府建立健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履约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经济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保证人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为工程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验收咨询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完)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评审机构评审。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评审机制。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条 区财政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区财政评审机构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审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区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可联合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情况特殊的,可申请延期。
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项目总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具体项目验收流程、内容、标准等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项目验收咨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区财政部门可以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五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等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区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资料。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五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有关手续和归集相关信息。
区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完成、竣工等信息。不按时报送或虚报、假报、瞒报信息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建立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通报制度。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区财政评审机构的要求及计划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根据区财政评审机构计划执行结果通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第六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年中将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十三条 区财政、住房建设、审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选择部分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突破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资金严重浪费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九)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全过程的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的;
(十)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一)申请资金拨付、报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评审材料时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暂停项目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时,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理外,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开。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金额“以上”的均包含本数,“以下”的均不包含本数;本办法提及需要区政府决策、审定的,原则上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审定。
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项目总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继续管理,不单独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专项预留中结合区行业主管部门实际需求予以保障。
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龙华区本级政府投资范畴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实施,《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19〕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包括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出台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