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

《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

 

一、提升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需跨核销周期的,可在当期或下一个核销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对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

(三)优化集中内销和企业搬迁手续。

非失信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增加企业搬迁业务模块,实现企业远程在线办理不作价设备、保税货物的转入、转出业务手续。

(四)试点开展单耗管理改革。顺应企业生产实际,在部分海关试点开展将单耗标准转化为单耗参数,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企业申报单耗超出原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申报单耗审核后予以保税核销。在部分海关试点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核批手续,高级认证企业无须海关核批即可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业务;非高级认证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以企业为单元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无须逐本手册核批。
(五)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放宽牵头企业须为高级认证企业的限制,允许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六)整合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管理模式。整合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统一适用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优化金关二期账册管理系统,取消账册经营范围备案。
(七)实施“保税+ERP”监管改革。优先选取信息化系统完善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试点,对接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化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报关数据等自动比对、核算核销,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依托智能监控指标和模型对保税货物的进、出、转、销、存进行动态协同监管。
(八)开展“短溢区间”改革。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中引入“短溢区间”管理,对企业产生的一定幅度内的合理误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正常核销。
(九)规范优化保税核查作业。强化业务部门、核查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和核查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形成加工贸易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保税核查作业取证、单兵装备、处置建议、档案管理等的标准化;优化保税核查内容,提升核查效能,减少对加工贸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十)加大对中小加工贸易企业信用培育力度。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单项冠军企业等纳入重点培育对象,助推更多优质中小企业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

 

二、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十一)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只需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需申报进口报关单,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十二)支持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性商品和铁矿石、铜精矿等资源性商品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设立保税仓库,就地开展加工贸易。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将综合保税区打造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示范区。
(十三)支持加工贸易新兴业态发展。协同相关部门,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试点,支持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

 

三、坚持底线思维,筑牢安全发展防线

(十四)研究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系统性开展加工贸易规章制度“立、改、废、释”,及时废止不符合加工贸易发展要求的文件,修订加工贸易管理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
(十五)推进智慧保税监管系统建设。完善保税业务系统生态,实现保税业务全流程信息化办理,强化信息互通和系统互联,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智慧保税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分析平台,建立一体化设计、集约化开发的业务分析预警模块,强化对加工贸易重点环节的精准管控。
(十六)强化重大系统性风险防控。提高政治站位,着力防控环境、税收、贸易管制等重大系统性风险,强化全链条监管,防范“结合部”出现监管空白和政策合成谬误。